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人数1: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。
各县(市、区)党委组织部按照《关于修订<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>及<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>有关内容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6〕140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2〕65号)等规定在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组织实施体检。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、地点参加体检的,视为放弃体检资格。
体检医生与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,应予回避。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渎职失职,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,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,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。
各县(市、区)党委组织部根据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(试行)》(中组发〔2021〕11号)、《海南省从村(社区、居)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(街道)公务员暂行办法》(琼组通〔2018〕87号)等规定,结合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录用考察工作。
体检、考察不合格或主动放弃的,取消其资格并按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位递补。
考察工作应在体检结束后30日内完成,超过此时限的不予递补。
(责任编辑:小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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